引用:
作者惡蟲
不,那不一樣。
因為你的主張是政府以公權力沒收該部車,但是該部車是第三人所有的,該第三人完全沒有犯罪,被遭受沒收的處罰,也就是被政府以公權力強行剝奪財產的所有權,這當然是不對的。
而你前面舉的撞爛,難道撞爛是政府公權力所為???
不是吧。
所以沒收不應該對第三人的財產實施,這就是我一直在強調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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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討論的條件裡,
我不認為這叫作對第三人的財產做沒收,雖然..看起來很像,
因為實際上,車主還是擁有對於酒駕者的債權對吧。
如果我向你借車,之後我酒駕導致車輛被沒收,你有損失嗎?如果你認為有,那應該是你車子借出去的當時開始你就損失那台車了......直到我還你,應該是這樣,
同理,車子不管是被偷了、燒了或因其它方式怎樣了甚至是被扣了沒收了....
你應該是等我還你車才對吧,
我覺得其它的擴大解釋,都是很多餘的...換個方式想就是,替不做為找藉口而已。
你是法界人士吧?
我覺得呀...算了.....
我懂你意思,不過..這只能證明..如果你是法界人士..那難怪很多人對本國司法很不以為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