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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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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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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不,那不一樣。
因為你的主張是政府以公權力沒收該部車,但是該部車是第三人所有的,該第三人完全沒有犯罪,被遭受沒收的處罰,也就是被政府以公權力強行剝奪財產的所有權,這當然是不對的。

而你前面舉的撞爛,難道撞爛是政府公權力所為???
不是吧。

所以沒收不應該對第三人的財產實施,這就是我一直在強調的重點。

在我們討論的條件裡,
我不認為這叫作對第三人的財產做沒收,雖然..看起來很像,
因為實際上,車主還是擁有對於酒駕者的債權對吧。
如果我向你借車,之後我酒駕導致車輛被沒收,你有損失嗎?如果你認為有,那應該是你車子借出去的當時開始你就損失那台車了......直到我還你,應該是這樣,
同理,車子不管是被偷了、燒了或因其它方式怎樣了甚至是被扣了沒收了....
你應該是等我還你車才對吧,
我覺得其它的擴大解釋,都是很多餘的...換個方式想就是,替不做為找藉口而已。
你是法界人士吧?
我覺得呀...算了.....
我懂你意思,不過..這只能證明..如果你是法界人士..那難怪很多人對本國司法很不以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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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舊 2018-01-16, 12:45 A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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