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AC212
簡單的事情就不必搞的那麼複雜,
被沒收的刑罰或記錄又不會在你(出借者)身上。
權責一碼歸一碼..
車借出去和錢借出去一樣..
|
但是一旦執行沒收,就是對你,也就是對第三人執行沒收。
你的名字,還是會出現在紀錄上,因為你是被執行人。
算了,越講越複雜。
實話講啦,其實現實上,不必修法,也是可以沒收車輛的(限於行為人所有)。
但是實務界因為一個很奇怪的理由,而並沒有在判決時一併宣告沒收。
這部份我有跟一些司法官討論過,但是很遺憾的是,雖然有些年輕的法官有打算在判決中加入沒收的部份,但因為並沒有得到共識,所以目前來看,短時間內應該是沒什麼機會看到酒駕的判決有附帶宣告沒收車輛的。
至於說要沒收非行為人所有的車輛,這一定會得到反對的,我也不認為這樣子是正確。
與其考慮採全部沒收的硬幹,我認為換個方式下手,先以罰鍰重罰將車輛借予吊銷、吊扣者,並大力宣導,讓民眾知道借車予無照駕駛者會重罰,先斷了因酒駕而無照者借車的途徑。
接著就是採酒駕者所駕駛之車輛一律扣留48小時,這樣避免沒收的爭議,對民眾的權益損害最小,同時也造成因為貪圖便宜而酒後駕駛者的不便。
然後就是強制加裝酒精監測裝置,這部份因為影響比較大,個人認為可以納入於緩起訴條件中,也就是現行酒駕初犯,得給予緩起訴的案件,加上加裝酒精監測裝置做為條件,始能得到緩起訴處分。
至於車輛沒收,仍然必須回到刑法,以最後手實行之,當然,仍應以沒收行為人所有之車輛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