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q123
謀殺的狀況必須是有預謀的殺人,如果能證明在交易前就已經有準備要開車撞死人,或是足以證明有動機想殺死對方。
此外拿著可以判定為武器的東西刻意對人攻擊與飛車追逐狀況下以車撞車(注意不是以車撞人),本來就不是一樣的狀況。
這個案件:
開車的人與對方並不認識,交易的毒蟲友人與對方交易有問題沒錯,但開車的人與對方並無利害關係。
開車的人在"長時間追逐"的狀況下在"友人喊撞"的情況下撞下去,而且是在側面撞擊對方機車後,"意外爆胎失控"輾過對方與另外一人,並沒辦法判斷開車的人是本人"蓄意"要輾死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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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光是 小偷侵入屋內被發現結果殺死屋主 這個是很多正常國家都判謀殺罪
台灣也有很多案例是判殺人罪的
他們是有有預謀的殺人嗎?
飛車追逐狀況下以車撞車不是以車撞人
哇,你這跟恐龍法官玩弄文字遊戲有什麼不一樣?
以車撞人跟以汔車撞機車,危險性有比較低嗎?
你以為是以汔車撞汔車嗎?
這是常識的問題啊
開車的人與對方並不認識,但開車的人與對方並無利害關係。
鄭捷跟他殺的人全不認識,也沒有利害關係,所以??
光是常識程度跟邏輯程度就跟判決法官差不多
該不會也是"法律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