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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3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331
引用:
作者nomad
看你的話
我回去看第二遍
判決還是問題很大啊!!

莫不是你認為開車撞人跟動手打人又或者是拿刀往手腳砍個幾刀的死亡率一樣??
要是拿個火箭筒對人發射也可以這樣判?
在明知對方極可能會死,還這麼幹,這性質已經不是傷害了而是謀殺



謀殺的狀況必須是有預謀的殺人,如果能證明在交易前就已經有準備要開車撞死人,或是足以證明有動機想殺死對方。
此外拿著可以判定為武器的東西刻意對人攻擊與飛車追逐狀況下以車撞車(注意不是以車撞人),本來就不是一樣的狀況。

這個案件:
開車的人與對方並不認識,交易的毒蟲友人與對方交易有問題沒錯,但開車的人與對方並無利害關係。

開車的人在"長時間追逐"的狀況下在"友人喊撞"的情況下撞下去,而且是在側面撞擊對方機車後,"意外爆胎失控"輾過對方與另外一人,並沒辦法判斷開車的人是本人"蓄意"要輾死對方。
舊 2018-01-11, 06:12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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