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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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erocat
如果沒有新的決議的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第十八次刑事庭會議紀錄
按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所稱「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應以後
案宣示判決之時,而非以後案犯罪之時,為其認定之基準;即後案「宣示判決時」
既已逾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上,雖後案為累犯,但累犯成立之要
件與宣告緩刑之前提要件(即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示之情形)本不相同
,且法律亦無限制累犯不得宣告緩刑之規定。故成立累犯者,若符合緩刑之前提要
件,經審酌後,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仍非不得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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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決議只有一個重點,就是緩刑宣告是以「宣判時」往回推5年
而累犯是前案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之犯行構成累犯
所以如果104年執行完畢,108年再犯是累犯
但拖到110宣判就可以宣告緩刑,就可以累犯又宣告緩刑
但樓主符合嗎
想清楚再回文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