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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ype100
1.五年內曾受有期徒刑宣告並且執行完畢,這次再犯已經是「累犯」了
雖然已經和解,但還是很難給你緩起訴,看你造化了,另不起訴是不可能的
一經起訴到法院(應該會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一定會判刑,不會有緩刑的機會,否則就是違法裁判了
又密接時間、同一地點的4次竊盜犯行,應該會被認為是接續行為,論以一罪
有和解、犯罪程度輕微,大概就判個拘役,易科罰金就是幾萬元
可聲請分期,連分期都繳不出來就去易服勞役吧
2.沒收部分,沒收新制雖然對於未扣案之不法所得也要宣告沒收及追徵
但是看來你已經與店家和解並且賠償所有損失,那就不會再宣告不法所得的沒收
3.其他悔過書要不要寫看你,沒有保證任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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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新的決議的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第十八次刑事庭會議紀錄
按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所稱「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應以後
案宣示判決之時,而非以後案犯罪之時,為其認定之基準;即後案「宣示判決時」
既已逾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上,雖後案為累犯,但累犯成立之要
件與宣告緩刑之前提要件(即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示之情形)本不相同
,
且法律亦無限制累犯不得宣告緩刑之規定。故成立累犯者,若符合緩刑之前提要
件,經審酌後,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仍非不得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