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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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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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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又不是單純針對十年車

第三十六條是針對移動汙染源

怎麼會不關製造商跟代理商的事

第七十一條的罰則很明顯地就說了"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七條規定者,處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製造者或進口商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按每輛汽車處新臺幣十萬元
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撤銷其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舊 2017-12-13, 01:18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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