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bpoff
我沒注意過有沒有相關研究.......所以不會用想當然爾的方式去判斷......
我覺得大家要求法官的應該也是這樣吧?......
不要逕自去"認定"一些事情......例如火燒這件事就不該逕自認定......
而是用實際資料去佐證......
而且我也認為只要確實有研究證明火燒比一般手法殘忍......
就不適合用未達罪刑最重大為理由......
還是你覺得想當然爾沒關係......只要讓鄉民聽了高興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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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有版友貼出來了,是法官自己白紙黑字說的
不是大家要求法官應該也是這樣 你搞錯了
最高法院審理106年度台上字第2809號黃俊華家暴殺人案件新聞稿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hInfo=&courtid=
(二)原判決於量刑時已詳加說明審酌上訴人因不滿被害人提出分手而在情緒衝動下朝被害人潑灑汽油並點火引燃,致被害人於死,
其殺害手法甚為兇殘,造成被害人承受極大痛苦而死亡,犯罪情節實屬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