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本欄討論的案例不判死刑的原因並不只有一個,記者拿了一個當標題,網友們也就只看這一個而已。
法官刑期應定多重,主要是以刑法57條所規定的10款要件來做衡量,並不像多數網友都只看其中一、二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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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家暴殺人等案件新聞稿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2.asp?id=275732
.......竟基於放火燒毀住宅以外之物及
殺人之故意........
判決書上的主觀,客觀,結果,難道不是指向殺人罪(最嚴重罪行)?
......本件被告所犯之殺人罪,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並非唯一選項,
本院綜合刑法第57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法官自己也清楚,這件殺人案最重本刑是死刑,但不判死刑的原因,是斟酌刑法第 57 條的規定,給予犯罪人教化改過的機會,而令眾多網友不平的,是罪犯用縱火燒人的方式洩恨,法官卻認定
未達罪無可逭、犯罪情節最重大,法官不知道火焚的痛苦?
火刑也是酷刑之一,就說說紅衛兵的點通天燈酷刑,在被批鬥人的頭上罩上麻布,淋媒油以後放火,被批鬥人痛得尖聲哀號慘死,夠不夠殘酷?
未達罪無可逭、犯罪情節最重大?要不要請法官用賴打燒自己的身體,試試看有多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