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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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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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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clee
老兄你搞錯了

大家是針對這個

未達最嚴重情節<---------樓上有版友請教您的高見,您似乎避而不答

閣下是法律人,請教這個案,未達最嚴重情節的標準為何?

如果您認同這個觀點,哪再請教 活活燒死人也未達最嚴重情節,過去判死又用什麼標準?

能否舉一些案例給不懂法律的鄉民開示一下


本欄討論的案例不判死刑的原因並不只有一個,記者拿了一個當標題,網友們也就只看這一個而已。

法官刑期應定多重,主要是以刑法57條所規定的10款要件來做衡量,並不像多數網友都只看其中一、二項而已。
舊 2017-12-10, 01:30 AM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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