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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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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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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了半天員警連法源都搞不清楚...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
肆、具體作法
一、交通違規稽查
(三)注意事項
3.違規(臨時)停車
(1)違規(臨時)停車,如駕駛人在場或到場,應當場製單舉發,並責令其將車移至適當場所,不得逕行舉發。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內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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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違反 停車與臨時停車 ,不在法定免於舉發範圍內,依規定應當場舉發。
     
      
舊 2017-12-09, 01:04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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