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askedrider555
如果迫於壓力不敢判那就算了,但是說實話,扯個"有教化之可能性"應該也好過未達最嚴重情節...
未達最嚴重情節就等於殺人還有分等級,甚至還能再以殺人動機有無來區分...
拿鄭捷案來說好了,他是無動機的隨機殺人...
但如果他刻意撞了對方導致爭吵,一言不合殺了對方,那也許就未達最嚴重情節囉?@@
|
法官對嚴重情節的認知,是否完全不考慮受害者死前受的痛苦?
我的看法這案比鄭捷嚴重,他是一口氣殺了四個人,傷到多人
坦白說,以單一死者來看,趁受害者沒注意時去捅一刀,據報導是捅到要害
稍有常識都知,被火活活燒死在死前是多麼痛苦的
以前不是有法官用殺人是"輕手法或重手法"來量刑,意思是死者生前受的苦越少就是所謂輕手法
現今的恐龍法官,你要用歪理,可教化也好,人權公約也罷,至少殺人手法輕重之分該有個標準罷?
如果用火燒都不算情節嚴重,告訴大家怎麼才算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