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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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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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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肥羊
不太懂,酒駕都已經用刑法規範,為什麼車輛不能視為犯罪工具,依刑法第 38 條處理,還要疊床架屋,規劃用一個行政罰的螢光車牌,更何況行政罰抵觸上位刑法,根本是無效法律。因為車的沒收了,螢光車牌要掛哪裡

刑法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刑法
第 38 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
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警察應該只能做扣車,法棺才能做出沒收的判決 (如果有錯,請鞭小力一點..)

但扣車要負擔的保管成本太大,警察不一定會願意做
新聞

雖說如此,實際上酒駕當下就能做扣車,我支持只要酒駕就先扣車並吊銷駕照,無照駕駛者即需入監半年以上
舊 2017-12-05, 10:30 A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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