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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qwer456
個人一向尊敬警察,但警察在台灣這環境真的沒什麼公權力
很多人甚至把警察當服務業
不少人對警察的態度很不友善
大小聲甚至動手動腳也不易外
一堆新聞最不缺的就是這種人
可是每每覺得警察都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例如民眾辱罵員警,員警口頭告誡... 將以公然侮辱送辦
對警察動手動腳.不願配合,員警也可以妨礙公務送辦
可是最後員警似乎偏向口頭警告,或開單罰鍰
是因為警察若對民眾提告,屆時需出庭會很麻煩?
畢竟警察三不五時就遇到這類狀況,真要一一提告,法院恐怕跑不完
請問警察沒有代理人出庭,或是其他方法嗎,一定要親自跑法院?
有時候會想,是否跑法院太麻煩,所以只好縱放
也是另一種逼不得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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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相關法條是妨害名譽 和妨害公務罪
公然侮辱是犯了刑法妨害名譽是告訴乃論之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則是犯了刑法妨害公務罪是公訴罪
如果場景
1.警察對A民眾執行職務, A罵了警察, A就可能犯了妨害公務罪
2.警察對A民眾執行職務, B民眾在旁罵了警察, B民眾則可能犯妨害名譽
另外, 還要看罵的內容是什麼
如果警察執行職務明顯有缺失 不當甚至違法的話. 則算是可受公評之事.
要構成妨害公務罪的要件你可以去查刑法
說真的, 一般人只要不要用暴力或語言應對警察執勤時
就算態度不友善 不積極配合 這也是個人權利也是游走在合法內.
萬一警察要提告, 也是函送檢察官
檢察官再約雙方來作筆錄
如果檢察官認定成立起訴, 將來也是檢察官跟民眾跑法院.
法官審理過程中視起訴內容要不要傳警察出庭而已.
證據充足連傳都不用傳.
民主法治社會公權力和私權利是相對的
如果法律往哪一方傾斜, 往往另一方就會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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