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Adsmt
Golden Member
 
Adsm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5
引用:
作者sclee
美國妨礙名譽是除罪化,要告只有告民事誹謗,他們沒有侮不侮辱的問題
有人罵你,你罵回去就好
除了誹謗與事實不符,可以告民事求賠
以前看過台灣有位法學者討論這個議題時,探討美國對罵人的看法
他舉了一個例,A在公開場所怒罵B 路人甲經過聽到的想法是"A很討厭B",如此而已
被罵的B其實沒有實質的損失
因此美國對於這類誹謗是用於被罵的當事人如有"實質的損失",才會提民事求償
尤其是靠形象混飯吃的公眾人物,可能一句謠言讓他工作停擺
重點是,告的對象沒有錢賠償,基本上浪費時間,浪費律師費
通常會告的是媒體,不會有人無聊到告鄉民

美國還是有刑事誹謗法,只是很少被使用,及很難很立。

美國的誹謗其實包含了台灣的公然侮辱及誹謗。在美國很少告網路漫罵的原因是,美國是崇尚自由的國家,認為「罵人」也是言論自由,因此誹謗很難成立。(可以直接說,台灣的公然侮辱,在美國是合法的)

且美國的認定,只要你的發言是事實,就不構成誹謗,不論你講得多難聽,因為罵人是你的自由。而且「不是事實」的證明還是由原告要提出,所以如果有人罵你 motherfucker, 你要證明自己不是 motherfucker 告訴才會成立,這也是美國誹謗罪很難成立的原因。

這點台灣在某種程度,可說言論自由度還有待加強。
舊 2017-12-02, 01:57 PM #3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dsmt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