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再怎麼規定,最後還是要看法官怎麼判:
男子酒駕6次 竟辯「並非短時間多次密集犯罪」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郭姓男子去年底酒駕自撞路旁變電箱,台中地院發現他已是第6次酒駕,依公共危險罪判處
8月徒刑,併科10萬元罰金,他不服上訴,指自己「並非短時間內多次密集犯罪」,父親臥床需要他照顧,請求輕判6月以下徒刑,讓他不用坐牢,台中高分院卻認為,郭男說了許多理由,卻不願積極治療酒癮,也沒有不再酒駕的積極作為,據此駁回上訴,全案判決確定。
判決書指出,郭男從2007年至2013年共5度酒駕,依序判處拘役50日、55日、有期徒刑
3月、6月與8月,2015年3月第5次酒駕(判刑
8月)服刑期滿出獄,事隔不到2年,去年(2016年)12月3日凌晨,他酒駕行經中市北屯區中清路二段與大鵬路口,逆向撞上路旁變電箱後,在車內昏睡,酒測呼氣值達0.81毫克。
台中高分院認為,郭男顯然沒有矯正酗酒或酒駕的積極作法,必須讓他
短暫喪失自由並繳交罰金,才能深切反省酒後駕車犯行的嚴重性,據此駁回上訴,全案判決確定,郭男得入獄並繳10萬元罰金。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ingnews/2083466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酒駕累犯的刑期,有哪次超過一年?第三次判幾個月,第四次判幾個月,第五次還是幾個月,法官是慈悲到腦袋裝賽嗎?第六次還是八個月刑期,這傢伙擺明就是不鳥酒駕所造成的公共危險性,法官卻只是讓他失去短暫自由反省,會反省的話還會有第六次酒駕?
法律甚至於可以訂到酒駕就處死,問題是法官沒有擔當,沒有氣魄給予罪犯嚴厲懲罰,再重的法律規定也只是徒具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