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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ky5.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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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您的住址: 不再前進的世界
文章: 810
引用:
作者smic
依 刑事訴訟法100條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
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
,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第一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作筆錄時,警方一定要錄音或錄影才能作筆錄.
另刑事訴訟法第245條 偵查不公開之。
因為案件仍在偵察中當事人又被正式通知作筆錄
當事人是不能私下錄音. 以避免事後有串證之可能.



喔喔 受教了 我當初也在想 自己如果私底下錄音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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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7-11-28, 05:58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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