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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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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開單的A男依照法規(無限)待轉有違法嗎?
 
路權促進會主張依照道交管理規則本來就該待轉,依法待轉沒有違法,這個說法是沒有錯的,你想轉一次也可以,你想轉一百萬次來尋找真理也行。
但是,當天的情形若是已經有警察在現場進行交通指揮,依照道交管理處罰條例第6條,因通行量增加時警察機關得限制通行,這時候就有現場指揮者大於法規的空間。
 
雖然無限待轉並不是違規轉彎、違停、無照駕駛等等法律有明定的違規種類,但本案警察開單是照同法的第60條「不遵守警察交通指揮、稽查」,一樣可以處罰。
因此,開單的依據是不服從現場交通指揮,而非無限待轉,這點可能要先釐清。
 
🎸被拔鑰匙、拖下車的B男有違法嗎?民眾搞亂,警察拖走他有什麼不對?
 
B男也是在玩待轉大富翁,那就跟上面說的一樣,警察可以開單。
不過,警察拔鑰匙、拖走這部分,就滿有問題的了。
依照中山分局的說法,是因B男拒絕盤查,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帶返警局「確認身分」。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當警察無法透過詢問、要求出示證件的方式查證人民身分時,遇抗拒時可以行使強制力。從各新聞佐證,可知B男抗拒的十分激動,這樣看來好像警察用暴力也是合情合理。
 
只不過,警察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只要值勤中就可以在公共場所隨意查證人民身分嗎?
錯!
 
想要查證人民身分,一種是涉有犯罪。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1項規定,查證身分要查證對象有下列情況才可以:
1.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3.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4.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我們一起看看哪一點符合待轉大富翁的情節?應該沒有吧?
 
另一種在不涉及犯罪時,想要查證人民身分,規定就更嚴格了,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1項 + 2項,要對沒有涉有犯罪嫌疑的民眾盤查身分,需要民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才可以,而且指定的理由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同樣得跟犯罪與治安有關,才能指定。
 
當天警察前往現場是基於一般交通維護,還是基於長官指定管制區呢?
如果只是一般維護,那警察就不能盤查人民,拔鑰匙、連拖帶拉的扯人就違法。
如果是有指定,那指定的理由是..待轉大富翁涉及賭博罪?
 
你可以說A、B兩男這種人都很煩、沒事找事做、為難警察,不過如果合法程序是開單處罰,就不應該動用強制力,更別說是違法動用強制力,這種做法是私行正義。
 
警察確實是人民保母、保護大家的安全,但這不代表他們用任何方法做事都叫做正義、秩序。法律不是在保護人們口中的暴民,而是在保障未來你做錯任何事(甚至是被誤會做錯事)的時候,也能享有最基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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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7-11-15, 08:12 AM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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