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強調,機車和汽車的安全性不是同一檔次,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機車騎士的肉身必定遭受直接傷害,汽車駕駛還有汽車外裝板金的保護,你們卻硬扯汽車發生事故也會造成傷亡,要鬼扯大家來,沒有坦克車的人統統不准上路,這樣你們滿意了沒有。
鐵的事實還要爭辯,那就乾脆請你們示範機車騎士撞汽車,機車騎士能夠安然無恙,汽車駕駛受傷的妙方,這樣最有說服力。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 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一條警察應該不敢用,真要用上了,那些大富翁大概又要到處喊冤哭訴,我們只是轉幾個圈圈就要被關五年,警察欺壓善良老百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