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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_m4a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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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24
引用:
作者leeko
我一直強調,機車和汽車的安全性不是同一檔次,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機車騎士的肉身必定遭受直接傷害,汽車駕駛還有汽車外裝板金的保護,你們卻硬扯汽車發生事故也會造成傷亡,要鬼扯大家來,沒有坦克車的人統統不准上路,這樣你們滿意了沒有。

鐵的事實還要爭辯,那就乾脆請你們示範機車騎士撞汽車,機車騎士能夠安然無恙,汽車駕駛受傷的妙方,這樣最有說服力。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 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一條警察應該不敢用,真要用上了,那些大富翁大概又要到處喊冤哭訴,我們只是轉幾個圈圈就要被關五年,警察欺壓善良老百姓。


有一種冷,叫做你媽覺得你冷
有一種安全,叫做我覺得你這樣比較安全...
請問為什麼壅塞陸路會讓致生往來之危險?
舊 2017-11-15, 01:13 AM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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