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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9207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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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5
文章: 10
第 6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
,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第 6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第 67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
或拒絕陳述者。

真的都沒有法律問題?
別傻了。
舊 2017-11-14, 08:51 PM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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