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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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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肥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 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當交通堵住時,交警本來就有權要你改道
交警都指揮往前,不要停在待轉區,不抓你抓誰
甘地要關就關,以前的反對黨沒關過的不能叫大老,清末的革命先寫好遺書。
抗議是要付出代價的,現在的抗議者越來越沒哪個氣勢,連接一張罰單當到此一遊的蕭灑都沒有

打了一堆字好像有道哩,卻是在造謠..........
現場誰沒配合交警指揮了嗎?
就一個不想配合盤查的大學生,因為警察說不出盤查原因所以不配合盤查
然後人受傷,車摔傷,看新聞畫面連褲子都被扯破了= =
     
      
舊 2017-11-14, 05:44 PM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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