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syntech0307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54
在 司法改革大拜拜中有討論到:

-----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30002697-260407

圖利罪廢不廢? 司法院、法務部存歧見

司改國是會議第5組今日探討現行反貪腐法制,司法院針對圖利罪存廢提出報告,認為圖利與便民有時僅在一線之間,或因屬智慧型犯罪不易認定,導致圖利罪定罪率低,而檢調常因無法以收賄罪起訴偵辦,轉以圖利罪偵辦,最後判無罪收場,卻造成公務員嚴重身心傷害,應有檢討除罪化,或進一步修正嚴謹構成要件的必要。

然而,法務部報告認為,歷經數度研修圖利罪構成要件,現行規定已非常嚴謹明確。此外,貪汙治罪條例亦定有酌減刑期的規定,已考量罪刑比例原則,檢調調查案件時,認為無法成立賄賂罪,才會考慮是否成立圖利罪,因此主張保留圖利罪,但尊重修正的意見。

司法院指出,實際上刑法及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修正後,圖利罪的定罪率仍低,絕大部分被告都是無罪定讞,顯示圖利罪,就算構成要件已經修改了,但仍有模糊的空間及問題的存在。

統計資料顯示,2006年至2016年間,全國各地方法院的公務員圖利罪一審裁判定罪率僅33.2%,高院二審僅38.78%,最高法院僅35.9%。

司法院認為,圖利與便民有時僅僅是在一線之間,公務員是否有圖利之意思或者只是基於便民之良好美意,完全取決於行為人的內心主觀認識,圖利罪定罪率極低,可能與圖利與便民兩者界限不明有關。

正值政府組織改造之際,司法院認為,如果公務員為了提升行政效率,而給與人民行政上的方便,卻動不動「便民」就會變成「圖利」,反而會造成公務人員「多做多錯,不做不錯」的負面心態,此將不利政府組織改造與提升行政效率。

司法院報告也指出,實務上常有檢調在證據不夠充足或是誤解的情形下,因為無法以貪瀆收賄罪加以偵辦起訴,就轉以「圖利罪」來偵辦、約談起訴公務員的案件,最後為法院判決無罪確定,造成勇於任事的公務員歷經偵審程序之折磨,最後雖然以無罪確定收場,但已對公務員造成嚴重之身心傷害,實非良法。

司法院主張,當前現代社會福利國主義興起,行政事務不斷膨脹、民眾對於國家給付行政之要求十分迫切之情形下,「圖利人民」本即為社會副利國原則與給付國家之任務,為避免公務員遇事裹足不前,現行刑法及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恐已與現代社會福利國及給付國原則未必相符。

法務部則回應,圖利罪在我國是從刑法制定完成以來一直存在的規定,實務上適用機會也不在少數,當然圖利罪有一個原則,基本法優於補充法,其他賄賂罪不能成立時,才會考慮是否會構成圖利罪,因此圖利罪仍應保留。至於是否參採學者建議須調整其法定刑及併科罰金之額度,如有共識,再通盤檢討。
舊 2017-11-01, 09:49 AM #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yntech0307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