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擬修著作權法 放寬非營利使用範圍
2017-10-26 19:29中央社 台北26日電
目前銀髮族在公園跳健身操播音樂、美髮院或小吃店播廣播或電視,屬於公開播放,侵犯著作權,可處最高三年有期徒刑;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擬放寬非營利使用範圍。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洪淑敏出席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著作權法很多規定已經不合時宜,因應數位跟網路技術發展,將加以修訂。
現行著作權法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等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洪淑敏表示,不過運動餐廳或酒吧播放運動賽事,是有助營利行為,因此仍需要取得賽事主辦單位或轉播單位的授權。
為什麼一個著作權法修改不合時宜的法規放寬,可以被解讀成酒吧餐廳不得播放球賽轉播?
現行著作權法本來公開播放未付費版權都是違反著作權法,不管是營利或非營利,
只是很多警察都懶得抓,並不代表是合法
就像怠速3分鐘未熄火就罰款,一開始施行時抓很嚴,但現在有看到警察在抓嗎?
現在修法是要把非營利部份不用授權就可以公開撥放!
營利部份(例如餐廳,酒吧播放運動賽事)仍舊維持舊法需授權才能公開播放!
我之前有接到智慧財產局電話調查,剛開始嚇一跳以為我觸犯到智慧財產權法
後來才知道是為了智慧財產權法所做的電話調查,
調查內容項目好長,長到我一直催促問題快結束了嗎?
大概就是支不支持餐廳等營利場所公開播放音樂,
餐廳播放音樂有助於你去消費嗎?
支不支持餐廳等營利場所播放音樂需付些版權費用
還有很多。。。。。。懶得寫了
原來智產局電話調查是為了修改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