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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您的住址: 陣亡者的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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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又見阿鳥
...有.....

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只要做到這些事...擇其一啦....尤其是第一條
你就會被免除繼承權

這些都是因為刑事犯罪而喪失繼承權
你這建議也太鳥了吧......
舊 2017-10-25, 02:28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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