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又見阿鳥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37
...有.....

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只要做到這些事...擇其一啦....尤其是第一條
你就會被免除繼承權
舊 2017-10-25, 01:58 PM #2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又見阿鳥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