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P&W
是關鍵證據取得方式違法,被對方的律師抓包,因為缺乏直接證據,只能在刑事上判決無罪,但民事上辛普森賠到破產,結果太窮沒錢跑去搶劫被抓還是一樣蹲了苦牢,最近才假釋出來...........
|
那不叫取得證據違法而已吧.....簡直是叫栽贓陷害才對吧!!!
也許辛普森他真的有殺妻....但也不應該用陷害捏造證據的方式來入人於罪吧......
現場的血跡被發現是案後有人特意加工抹上去的(含有EDTA等額外添加成分).......來源應該是辛普森逛大街被勸服後,當下被抽血的血液(為確保品質,都會依程序添加一些化學藥劑包含EDTA)...且血液並沒有第一時間送往化驗中心...
第一個到達現場的警官針對這些指控,竟行使緘默權....不說話不答辯.......
除了這之外...警方也沒能提出一些證據來......那要怎判有罪呀???
刑法本來就應該是無罪推定原則呀......你要有證據證明它有犯下這罪行才可定罪呀......警方拿偷拿嫌疑人的血液塗抹在案發現場是那招???
就跟以前台灣臨檢一樣.....警方偷偷丟一包東西在地上,他跟你說地上那包是什麼,要你拿過來....結果經化驗居然是毒品....糟糕的是上面也有你的指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