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屁用過幾年就假釋了
而且一罪一罰合併最高也是只有30年
檢:一罪一罰 形同虛設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竊盜二人組楊坤展、李宗祐犯下五百一十件竊案,依「一罪一罰」原則,楊被台中地方法院判累計刑期三百三十六年,李被判累計刑期兩百九十四年;但楊實際應執行五年、李應執行四年六個月
一罪一罰 最高執行30年
根據刑法第五十條、五十一條規定,法院對犯下數罪的被告,將「個別宣告刑度」,也就是所謂的「一罪一罰」,最後訂出合併執行的刑度,但執行刑的刑期,最多不得超過三十年。
以楊姓被告為例,他各罪之間最重是八個月,而累計是三百三十六年,法官在八個月以上至三十年以下訂執行刑就可以,法官判他執行刑五年,還在法律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