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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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omex_ou
法律上兄弟姊妹還是互有扶養的責任
只是順位在最後面而已
父母亡故,對方也沒配偶或子女
兄弟只好扛了…
社會局都還是會讓家屬出面解決啦!
要送專門安養機構,這得對方沒反抗意識
低收也是要負擔一些錢
肯負責的人還是會擔起責任的。
原po很有責任感,至於姐姐行事觀念仍有偏差
現在就要和對方不要往來或借錢
為了你的小孩著想…
她的挨養責任,即使離婚,她的小孩也得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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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被這種吃得死死的, 就是愚蠢的法律讓實際上享樂的人可以無後顧之憂.
坦白說如果要放棄台灣國籍, 這肯定是我的首要原因! 都不存錢, 也不保險! 亂投機! 然後成了我可能要負擔的寄生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