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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正經
*停權中*
 
梅正經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9
引用:
作者惡蟲
1.法院跟檢察署可以發布通緝。

2.被告經傳喚未到,得拘提,如拘提無著,得發布通緝

刑事訴訟法
第 84 條 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3.證人經傳喚未到,得拘提或科以罰鍰,現行實務是採先拘提,拘不到才裁罰,但是證人並不得通緝。

4.被告沒有不到庭的權利,也沒有說謊的權利。
只是因為對被告沒有誠實認罪的期待可能性,所以對做不實陳述的被告,並不會觸犯偽證罪。

4.被告沒有不到庭的權利
被告有具體原因,並有訴訟代理人到庭
可以嗎

刑事訴訟法對民事,不適用吧

未打官司者請問一下
感謝
舊 2017-09-19, 11:17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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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正經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