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1.法院跟檢察署可以發布通緝。
2.被告經傳喚未到,得拘提,如拘提無著,得發布通緝
刑事訴訟法
第 84 條 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3.證人經傳喚未到,得拘提或科以罰鍰,現行實務是採先拘提,拘不到才裁罰,但是證人並不得通緝。
4.被告沒有不到庭的權利,也沒有說謊的權利。
只是因為對被告沒有誠實認罪的期待可能性,所以對做不實陳述的被告,並不會觸犯偽證罪。
|
謝了....
我把通緝跟拘提混再一起了....
務實上好像少聽到通緝"被告"........一般被告多次故意不到庭.......不為自己辯解........法官通常使出絕招----逕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