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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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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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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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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滾動的豬
不要亂教害人,通緝書,偵查中由檢察長或首席檢察官簽名,案件進入法院審理,由法院院長簽名

被告、關係利害人或重要目擊證人都可被通緝,通常正常程序是檢警通知傳喚,無故不到,一個禮拜發拘票,再一個禮拜發拘票,接著就發佈通緝了

勸樓主去一趟警局看看是什麼事,說不定只是要釐清案件或當證人而已,不要到時搞得很複雜


你也有錯誤…
(搖頭)
舊 2017-09-19, 12:28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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