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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ar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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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551
讓受害者決定,我甚至認為法律該往這方向制定,法官將只是定罪與否,而不再給予刑度裁量的權限,將刑度裁量權交給受害者決定,這也意味著,受害者的層面越大越多,加害者得到原諒的機會越微乎其微,越是進行重大犯罪的人,承受的風險將會越是高到無以預估。
舊 2017-08-27, 11:36 A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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