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unsun13
林奕含在心理諮商時曾經提到「誘**」、「被強迫」等詞語,但卻又提及「當時很願意滿足對方的慾望」,無法確認是否有違背林女之性自主意願。
"當時很願意滿足對方的慾望",如果這個指的不是性方面相關的,被拿來混在一起就............死者不會回嘴,所以相對不利因素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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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看法是 一開始或許有半強迫式的引誘
偏偏很多女人又很吃這套 林就是之一
所以後來也的確有算在一起交往 (姑且不論陳的已婚身分,那是另外一個問題)
因此判決書算都寫得很完整 至於要不要判有罪 或 無罪 這種以精算是自由心證
法官要說有 也不是不行 要說沒有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