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檢表示,經詢林女夫、父、好友等人,林女先生證稱,他幫林奕含申請電子郵件與Disp帳號,由林提供發文內容電子檔,他再上傳到Disp上,但因沒人回應,再請友人轉到PTT八卦版。妻子曾對他說有人寄信給她,但他沒看過內容。檢察官細譯PO文內容,主要是林奕含嚴厲指責陳國星不斷誘使涉世未深的補習班女學生與他交往,但並未提到任何遭陳國星強制****的情節,難認陳有犯行。
南檢表示,林女曾到某基金會法律諮詢,雖稱有與補習班老師發生性行為,有些同意,有些則否,但對律師進一步追問細節不願多談,也未回答是否知悉其他被害人真實身分與聯絡方式。林女有問到是否會成立通姦罪,但未特別提到「誘**」,律師提到本案可能證據不足,林女與先生才會上網PO文找其他被害人。
南檢指出,據調查,林女有收到自稱被害人的電子郵件,但寄件人不詳,未留聯絡方式,郵件內容有更改跡象。另據林女在電郵內加註的說明,林女當時認為,與她連絡的「被害人」是陳國星假冒,透過列舉多名對象與學校詢問她是誰,試圖套出她的身分;她也以此認為,應該有其他被害女學生存在。檢察官查詢該名寄件人使用的兩個電子郵箱,申請與最後登入時間僅隔數日,IP位址已逾保存期限查不到資料,難續追查真實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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