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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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陽光∼
1.你這是刑事告訴,不用這麼麻煩,直接去找當時幫你做筆錄的員警,跟他說你要提告,請他幫你移送就行了,警方那有雙方當事人的資料。
2.同上。
3.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賠償是起訴後才向地院聲請。
4.依你提供鑑定意見書來看,基本上對方告你也沒用,無肇事因素告了也不會起訴你,所以6個月內記得去提告,除非覆議會有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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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原本想說住家離新北地方法院距離比較近
而且當初做筆錄的員警, 感覺有點....油
(有請他協助調監視器, 後來沒下文....)
事發地點就在三峽分局對面,而且撞擊點旁邊剛好就有監視器, 但....它剛好是壞的XD
那我改天只好再跑趟交通隊了...
(三峽交通隊真是...遠啊)
雖然事發當下沒人能確定自己是否完全無過失, 但如果承辦員警有詢問是
否要提告 (小弟本身的例子是完全沒告知),是不是就能少點舟車勞頓?
離題了, 感謝陽光大~有新進度再來報告~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