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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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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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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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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z6810
我比較奇怪的是,
法官能用其情可憫,
就把白紙黑字的法定刑期限制推翻掉了.
若每個法官都有自由心證不理刑法的權力,
那麼我們的法律豈不是訂心酸的.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9 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這條就是法官減刑的法律依據。

事實上,很可悲的是,我國法院對毒品的相關刑罰確實在裁判上,顯得寬鬆許多。
這裡講的不是單純施用,施用可以寬鬆沒有錯,但是製造、運輸、販賣、轉讓,也常常莫明奇妙的就被減刑減到法定刑度之下,還往往在判決書內沒有交代到底是為什麼可以減刑,這才是真正問題之所在。
舊 2017-08-18, 04:54 P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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