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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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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這篇請教~
小弟(乙方)兩個月前騎乘自行車遭機車後方追撞
診斷證明:有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 有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有
事故鑑定意見書: 有
鑑定意見
依據乙方(代筆人OOO)傳真資料及卷內警方蒐證刮地痕跡證研判
一,甲方無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 為肇事原因
二,乙方騎乘自行車,無肇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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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去找過法律諮詢, 律師是建議以刑逼民
(除事發當天電話一通, 留了LINE之後,小弟把單車車損估價報給對方後就.......)
想請教大家的是...
1.提告一定要知道對方住址嗎?
看網路一些案例, 要去填寫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住址資料申請". 昨天打去交通隊問, 警察伯伯說住址資料申請一定要回到原本受理的交通隊 (不能像初判表線上申請, 就近交通隊取件), 而警察伯伯又說提告不用知道對方住址,一樣可告...
2.按鈴申告好還是填寫狀紙好?
當初法律諮詢和昨天的交通隊都是建議我按鈴, 但查到的有些資料是說
按鈴是方便一些年長的民眾(政客不算XD),
還是我該帶著上面的資料和身份證, 去地院的訴訟輔導櫃台填寫狀紙的好?
3.直接告過失傷害還是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這部份我還在做功課, 想說一併詢問~
4.提告的時間點
需要提防對方反告我嗎?網路上有種說法是說, 在六個月期限到前一個月去提告
等對方收到傳票約在一個月之後, 到時就無法反告.....
雖然聽起來有些心機, 明明是對方無照, 但...還是擔心
車禍發生了才知很多社會技能沒有練滿...等事情一段落再整理給大家參考
也希望備而不用, 永遠別用上~~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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