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arstorm-5
我說的白話一點: 管他有沒有悔意! 被害者有恨意! 彌補了?!
就都是這樣縱容犯人, 犯罪的代價越來越輕! 被害得越來越扭曲!
然後越多人選擇做加害者! 這幾年社會就是這樣變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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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仇的心理是可以理解的。 不過刑法並不是基於彌補受害者來判的。 刑法的判決只會在嫌犯犯了什麼法,檢察官引用的法條是否正確。 認罪以減刑也是慣例。減少大家的麻煩。
至於受到不公義的對待,要求司法來仲裁,那是民事法庭的責任。若是大家認為私人間加害人與被害人應該沿用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精神的話,推動修法我也是很樂觀其成的。 可以合法地把幼稚園,小學,初中等地老師拖出來打我也是很贊同的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