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sutl
人家是代理來賺和解金的,不是代理來賣的
法律應該針對這些只告人不賣商品的代理商,取消其告人的權力才對。
|
第4條就不會過了啊
台灣根本沒發行,也不會在30天內發行啊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
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
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
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
著作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