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42章經
2017年7月7日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公告禁止租賃自行車停放於三重區、土城區、中和區等11區的機車停車位,以及捷運站、火車站等大眾運輸場站周邊的自行車停車位,7月10日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公告新增樹林區、五股區、泰山區等6區禁止租賃自行車停放機車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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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31 條
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
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
停放。
就我的認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應該算是法律,
新北市公告算是行政命令。
法律應該是比行政命令位階高。
交通部說這公告合法,
但是合不合法應該是法院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