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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新聞有感而發...
對於事故現場的煞車痕,台灣警方一向以公式倒推當時車速:
sqrt(煞車痕公尺長*254*路面摩擦係數)=車速kph
但是...ABS在1978年就發明了,ESP也已經用了超過20多年
這套公式是在1970年釋出的,為什麼至今仍是法官判決依據?!
光想就覺得可怕,這幾十年下來到底冤枉、縱放了多少人?
現在多數的高級車,時速100突然踹死煞車只會留下極短煞車痕,某些車種必須拔保險絲才能製造煞車痕
然後,驅動輪在前在後還是前後都有,有沒有全程踩死,這些都能大幅影響煞車痕長度
怎麼想都覺得誤差很大
另外還有一個更神奇的說法:
撞車後儀錶板指針停留在180,也會被講當時開180
還好這僅止於輿論和媒體辦案,不會真的拿來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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