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WEOOT105
黃燈的時間最短是3秒
而轉紅燈後,左右燈也不會馬上就轉綠燈
還會有2秒的時間是路口全紅燈的狀態
也就是說你當看到綠燈轉黃燈時
前後至少有5秒鐘的時間讓你通過這個路口
所以如果對方沒有闖紅燈,直接通行黃燈根本不會造成危險,也沒有任何違規
明明黃燈可以通行,可是通行黃燈與闖紅燈的相撞了,卻又要黃燈通行的去負上責任
這就是法官莫名其妙的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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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leo800
綠燈轉黃燈,黃燈的閃爍依道路速限的安全剎停距離計算應有足夠秒數讓駕駛反應;但現在一堆紅綠燈的黃燈都只閃個一兩秒就轉紅燈。本案該申請國賠,不然交通主管機關會繼續惡搞。
不知有沒有記錯,以前會先閃綠燈提醒要燈號變換了才接著閃黃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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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燈秒數係依該路段之速限設置秒數,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31條規定,
行車速限50公里/小時以下得設置3秒黃燈,
51-60公里/小時得設置4秒黃燈,
61公里/小時以上得設置5秒黃燈。
我嚴重懷疑,那個責任區缺業績,綠燈閃示,及那個黃燈秒數絶對縮水。
動新聞】「這陷阱太完美」 1秒變紅燈再拍照
警察有可能因為搶業績故意調短黃燈秒數嗎
失「速」號誌燈!黃轉紅僅1秒 駕駛險遭罰
Gooooooogle一下,就一堆案例,現在電腦化燈號管制,最好秒數會莫名少秒,
莫名你說對不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