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有經驗的律師當場會說我們再回去研究,當然除非有人能想到合理的答案,否則也只能對通聯紀錄徒呼奈何。
張婦擺攤的時間是下午3時至8時,車禍發生時間是在下午5時許,張婦的證人是同市場的攤商,可以推測該二名攤商只能證明張婦當天有到市場擺攤,但無法證明從3時到8時張婦都沒有離開,所以除非該二名證人可以明確證稱在5時許,車禍發生前後確實有看到張婦在攤位上,否則的話該二證人的證詞仍不足以做為張婦的不在場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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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審法官是傻的?
由於有2位攤商出面幫張婦作證,一審以張婦有不在場證明為由,判她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