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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EOOT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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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7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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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有經驗的律師當場會說我們再回去研究,當然除非有人能想到合理的答案,否則也只能對通聯紀錄徒呼奈何。

張婦擺攤的時間是下午3時至8時,車禍發生時間是在下午5時許,張婦的證人是同市場的攤商,可以推測該二名攤商只能證明張婦當天有到市場擺攤,但無法證明從3時到8時張婦都沒有離開,所以除非該二名證人可以明確證稱在5時許,車禍發生前後確實有看到張婦在攤位上,否則的話該二證人的證詞仍不足以做為張婦的不在場證明。

"一審以張婦有不在場證明為由,判她無罪"

除非一審的法官笨到連不在場證明需要對時間都不知道

否則你的推測是不合理的
舊 2017-07-14, 02:48 P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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