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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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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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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oodpig
要是她當時有聘請律師

二審法官根本就沒辦法這麼敷衍了事

正常的律師應該早就申請電信公司的進一步證據


其實這是事後諸葛的說法。

真實情況通常是法院提示通聯,問張婦為何通聯顯示她有離開時,張婦會回答不知道為什麼她的手機訊號出現在B基地台,更糟的是可能還會回答,也許她有離開一下子,只是一時忘記了;不管是哪一種,通常沒辦法當庭回答一個合理的事由,就已經足以讓法官相信通聯可以證明張婦其實有離開她擺攤的地方,從而她的不在場證明就消失了。

即使律師在場,也很難即時想到基地台重疊的問題,畢竟如我前述,光從通聯紀錄是看不出這資訊的,所以在當時審理中,恐怕沒有人會想到這個問題。

最後會發現,應該是透過10年來不斷努力聲請再審跟非常上訴,不斷重複研究案情,查找資料,最後才發現這個可能性的。

可惜的是,我國法院審理速度雖慢,也不可能給人10年的時間去慢慢找證據。
舊 2017-07-14, 02:11 P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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