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ateur Member
|
沒找錯的話應該是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88號
看起來這個法官覺得不管離停止線多近都要能剎停.....
以下截錄自判決書
09:40:00∼09:44:34 畫面顯示為一十字路口,此部分錄影為本案發生前之該路口 人、車行進情形。
09:44:35∼09:44:36 被告所駕駛之白色車輛往有紅綠燈號誌之十字路口方向行駛,此時紅綠燈號誌為綠燈,被告車輛位在路口停止線前。
09:44:36 被害人騎乘之機車出現於監視錄影畫面右側。
09:44:37 紅綠燈號誌轉為黃燈,此時被告車輛尚未抵達停止線。
09:44:37 末被告車頭與被害人機車右側發生碰撞,碰撞地點在網狀區與斑馬線間。
09:44:38 被害人的機車遭被告駕駛車輛往前拖行至網狀區邊緣。
09:44:39 被告車輛停止。於約39秒末,紅綠燈號誌由黃燈轉為紅燈。
(三)可知,被害人由十甲路自東往西方向行進,出現在監視器畫
面右側之後,南京東路之交通號誌始由綠燈轉換為黃燈,是
依交通號誌時相之設計,足見案發當時,十甲路之交通號誌
應為圓形紅燈,被害人乃有闖紅燈之交通違規行為,合先敘
明;而於上開號誌由綠燈轉換為黃燈之際,被告駕駛之車輛
尚未抵達路口停止線,即仍在停止線之前方,是其係在圓形
黃燈之號誌狀態下,通過路口停止線,並隨即在南京東路斑
馬線前緣(靠近網狀區這側)與被害人之機車發生碰撞之事
實,業經本院勘驗無訛,已如前述。又經承辦員警至現場測
量,南京東路停止線距離十甲路路緣邊線,約為5.8 公尺,
肇事後車輛停止位置之車尾處距離上開十甲路路緣邊線,則
為3.6 公尺,是加計車身長度4.2 公尺,足證被告肇事後車
頭的位置,距離南京東路停止線為13.6公尺(計算方式:5.
8 +3.6 +4.2 =13.6),此長度再扣除斑馬線之寬度3 公
尺,以及路口停止線距斑馬線之長度約為1.3 公尺,即可得
出,被告於前揭斑馬線前緣撞擊被害人後,仍向前行進約9.
3 公尺(計算方式:13.6-3 -1.3 =9.3 ),此有員警黃
豊足於105 年12月7 日之職務報告2 份及檢附之現場圖、丈
量照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6 至120 頁),自堪信為真
實。準此,倘被告於撞擊被害人之瞬間,隨即開始踩煞車者
,其在有被害人所騎乘之機車阻擋於前,此觀刮地痕長約6.
2 公尺即可得知,即除車輛自身之煞車系統外,外界亦存有
相當阻力之情形下,猶向前行駛達9.3 公尺才煞停,顯見其
車速非慢;何況,被害人遭其車輛撞擊後,係被拋上被告車
輛之引擎蓋,再撞擊擋風玻璃上,而後始行摔落於地,有本
院以電腦系統格放擷取之監視器畫面在卷為憑(置於卷外)
,本院固無從僅以上開客觀情狀,據以準確判斷被告於案發
時之具體車速,然其於前方交通號誌業已轉為圓形黃燈後,
不僅未減速做煞停之準備,猶有貿然快速通過路口停止線之
舉,至為灼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辯稱車速僅有20至30
公里等語,要無足採。
__________________
PCDVD站長:擋廣吿的後果就是導致免費網站無以為繼!
在你享受自由網路的同時
自私的行為只會扼殺這個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