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沒有判決書所以不是很確定。
但是從內容來看,關鍵點是在證人的指認部份。
通聯紀錄,只是被告張婦主張她案發時間人在顧攤,但從通聯紀錄顯示案發時段曾在不同基地台區域,所以法官認為張婦主張人在顧攤的不在場證明並不夠明確,無法證明她當時不在案發現場。
簡單來講,通聯紀錄並非證明她犯罪,而是反證她沒有不在場的證明。
沒有。
但是我與該網友的爭論,在於是否可以從通聯紀錄就看出基地台重疊區,而這並不需要看過本案的通聯紀錄就可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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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點是法官的先入為主
她的車身是紅色,目擊者卻曾說肇事車是白色或黃色。由於有2位攤商出面幫張婦作證,一審以張婦有不在場證明為由,判她無罪。
但上訴到二審、更一審,2名目擊者篤定證稱,「車牌就像人的身分證,所以當時只記車牌」
這就好像只對身分證號碼卻不看照片跟本人是不是一樣
DMX DN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