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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goodpig
既然沒辦法從通聯紀錄中判斷基地台是否有重疊

那麼二審法官為什麼不從電信業者要求更精確的資料?

反而直接做出以下判決:
但上訴到二審、更一審,2名目擊者篤定證稱,「車牌就像人的身分證,所以當時只記車牌」。法官認為,目擊者不可能無端指控,且難以要求目擊者倉卒間記下車號,還要分辨車身顏色等細節;此外張婦手機訊號會從永和跳到中和,顯示她曾有中途離攤紀錄,改依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0天、肇事逃逸罪判刑6月定讞,2罪均得易科罰金共23萬元。

要不是當事人不屈不饒持續上訴,後來才得到中華電信的函覆證明清白

這樣還不能說二審法官的判決有明顯瑕疵?


沒有判決書所以不是很確定。

但是從內容來看,關鍵點是在證人的指認部份。
通聯紀錄,只是被告張婦主張她案發時間人在顧攤,但從通聯紀錄顯示案發時段曾在不同基地台區域,所以法官認為張婦主張人在顧攤的不在場證明並不夠明確,無法證明她當時不在案發現場。

簡單來講,通聯紀錄並非證明她犯罪,而是反證她沒有不在場的證明。


引用:
作者跳海人
所以你看過本案的通聯紀錄??

如果沒看過,是否也只是您的推論?


沒有。

但是我與該網友的爭論,在於是否可以從通聯紀錄就看出基地台重疊區,而這並不需要看過本案的通聯紀錄就可得知。
舊 2017-07-14, 10:18 A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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