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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7
文章: 6
我是覺的檢察官與法官的素質都蠻差的

一個是證據採證不嚴謹

一個是明知證據不嚴謹還採信


"法官認為,目擊者不可能無端指控,且難以要求目擊者倉卒間記下車號,還要分辨車身顏色等細節"

證詞中的車牌號碼與車色與婦人持有的車輛有矛盾,車色搭不起來

應該是認定這證據有瑕疵,不足採信,讓檢方再重新查證

而不是隨隨便便就認定一定是證人記錯車色了

法官對於證據的認定可以這麼不嚴謹嗎?


"此外張婦手機訊號會從永和跳到中和,顯示她曾有中途離攤紀錄"

就是不懂裝懂了

不知道基地台的相關運作這並不怪檢察官與法官,畢竟這需要專業人員才懂

但檢察官與法官總可以問吧?

涉及專業的東西請不要自行想像,多問問一些人
     
      
舊 2017-07-13, 01:05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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