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小豹貓
我比較想知道為何新事物都會有鑽漏洞、占便宜又不負責的特性
像 之前的 u-ber 這次的 o-bike
那像更早的網路拍賣、網路商店,都只想要以新科技、新方法賺錢
但是錢入袋後,其他都不甘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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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要不是要說這些東西是對的或者是錯的
我只是認為這些型態服務之所以會誕生就是人們有需求及市場才會誕生
而新事物剛出來前本來就很容易有法律規範未及的地方
所以我才認為要先嘗試管理,如果法規或是現實上有辦法管理規範也符合公眾利益時
那不是很好嗎?
如果回到過去,你會希望政府面對網路拍賣、購物時
選擇找出管理方法還是嚴格禁止或是硬要用舊法來規範他呢